青年入团后,应以上级团委批准其为共青团员的月份开始,每月按时由本人向团组织交纳团费(团员流动和临时外出,每季度交纳一次,但不得超过6个月),直到离开团的组织为止。对于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应按团章规定进行教育、处理。
1.团费的交纳
(1)团员凡有固定工资收入者,每月按比较固定的经常性工资收入为基数,按以下比例交纳团费:①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(含400元)以下者,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0.5%;工资收入每月在400元以上者,其交纳标准为月工资收入总额的1%;②团员增加工资后,应从增加工资当月起,根据增加工资后的实际工资总额比例交纳团费;③乡镇企业中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,外商投资、中外合资等企业中的团员,其团费交纳标准按①的要求执行;④临时工、协议工团员,在有固定工资收入期间,按上述规定的比例交纳团费。
(2)农民中的团员,每月交纳团费1角,乡镇企业中无固定收入的团员,按此规定交纳团费。
(3)农村中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团员,按每月上季度交纳所得税后平均月收入交纳团费,交纳的比例与有固定工资收入的团员相同。
(4)学生团员(包括无工资收入的研究生团员)每月交纳团费的数额为1角。
(5)其他没有经济收入或依靠抚恤、救济为生的团员,每月交纳团费1角。
(6)无力交纳团费的团员,由本人提出申请,经支部团员大会通过同意,团的基层委员会批准,可以少交或免交团费。
(7)受留团查看处分的团员,在查看期间仍应按团章规定交纳团费。
(8)保留团籍的共产党员,自取得预备党员资格起,应交纳党费,可以不交纳团费,自愿交纳者不限。
(9)团员无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,按自行脱团处理。
2.团费的管理
(1)各级团组织要有专人负责团费的收交管理工作。凡是配有专职团干部的单位,团费由专职团干部负责,组织委员协助管理;没有专职团干部的单位,团费由组织委员负责,也可由财务部门代管。
(2)团的基层组织应该教育团员主动地按照规定交纳团费。团的基层组织必须定期向团员征收团费。对于没有正当理由,连续6个月不交纳团费的团员,应当按照团章规定进行教育和适当的处理。
(3)团支部要建立团费收交登记簿,对团员交纳团费的情况,要按月(农村按季)逐个进行登记。
(4)留用团费的单位,要建立团费收交留用明细账(采用财务明细账本)。记账时,应按需要划分科目,分别入账。一般可分为收入、上交、支出、银行(财务)存款、库存现金等科目。不留用团费的单位。只设收入、上交两个科目。
(5)基层团组织在收到下级团组织上交的团费时,必须开写收据,收据一式三联。一联存根,一联由收款单位作为凭证记账,另一联由交款单位存查。
(6)基层团组织向县(市)、区、局团委,县(市)、区、局团委向团地、市委交纳团费时,以银行盖章的现金收据或委托付款凭证为记账凭证,上级团组织不再另行开写收据。
(7)留用团费的单位,团干部本人不得保管现金,可在就近银行设立团费存款户收存团费,或委托本单位财务部门代管。
(8)各级团组织的团费账目应定期检查,定期清理(一般为月清、季清、年终结账)。团费收入、上交、留用的情况,要定期向团员大会或团员代表大会报告或公布。要求团支部每季度、基层团委(团总支)每半年、县(市)区局团委和地市团委以及省属各单位团委每年至少报告并公布一次,团省委每年向各地、市团委和省属各单位团委公布一次。
3.团费的使用
各级团组织留用的团费,主要用于团的活动和团员教育方面的必要开支,如编印、购买团员学习马列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和文化科学知识有关的材料或书籍;订阅团的报刊;团员、团干部训练班的费用补助等,不能把团费用于团员、团干部的生活福利,严禁用团费请客送礼。团费的开支应注意节约,合理使用。对任意扩大使用范围,大手大脚造成浪费,或贪污挪用团费者应坚决追查,严肃处理。对大宗的团费开支,必须经委员会集体讨论,不能由少数人决定。团费报销要凭有关单位开写的单据,并由经手人签字,不能用白条任意报销记账。